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标准解读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12月03日 A8版)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5日 17时00分21秒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是指食品原料经处理、罐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罐装后达到商业无菌,适合于6月龄以上(6月~36月)婴幼儿食用的产品。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畜肉和禽肉类、鱼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应去掉骨、鳞、刺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水果、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对植物来源的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香辛料。

  产品分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产品分为3类。一是泥(糊)状罐装食品,吞咽前不需咀嚼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食品;二是颗粒状罐装食品,含有5mm以下的碎块,颗粒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食品;三是汁类罐装食品,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食品。

  理化要求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主要目的是给6个月以后的婴幼儿引入不同的食物品类,使其逐渐过渡至多样化膳食的一类产品,而不是以提供营养素为主,因此标准对产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并不多。理化指标中只规定了配料比、蛋白质、脂肪、氯化钠、总钠等指标。

  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限量中规定了铅、无机砷、汞、锡、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指标。其中,铅、无机砷区分了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和其他原料的产品;锡仅适用于镀锡包装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硝酸盐指标不适用于以蔬菜和水果为主要原料、仅添加少量辅料制成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亚硝酸盐指标不适用于豆类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微生物要求

  明确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考虑到番茄原料易被霉菌污染,标准规定番茄酱与番茄汁产品设置的霉菌/(%视野)。样品的分析及处理均按GB 4789.1执行。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参考GB 14880问答,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各营养素的含量按照相应标准执行,为达到含量要求,可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标准中表C.1的要求。而GB 10770基本没有营养素含量要求,因此原则上不能使用营养强化剂。另外,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如维生素C不允许作为抗氧化剂使用在该类产品中。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相关许可要求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发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审查细则中强调,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果蔬、畜禽肉等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管理,审核种植养殖地提供的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记录,确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影响杀菌的各项因素进行研究和测试,确定杀菌工艺规程,对杀菌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47号),明确对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且生产《婴辅细则》中所列婴幼儿辅助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证书临近有效期届满拟继续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应督促企业按照《婴辅细则》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变更或延续许可申请;按照《婴辅细则》要求组织许可审查,对达不到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要及时公布获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需要注意的情况

  市面上的宝宝肉泥、宝宝果汁等产品大多属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但也有部分产品,如肉松,执行熟肉干制品标准或肉松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该类产品是普通食品,其标签不得宣称适宜婴幼儿食用。另外,还可能会有奶酪、奶片、糖果、固体饮料、糕点、饼干、罐头等产品形式,以儿童食用、宝宝食用、宝宝零食、宝宝图片等方式引起混淆。产品选择时,需要查看生产企业是否有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3002)许可明细,查看标签中是否标明了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也可结合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综合判定。

  为加强对GB 10770标准的理解,我们可多关注市面批准产品情况。同时,可借鉴标准问答复函、标准跟踪情况等,还要和其他标准关联理解,包括GB 7718、GB 28050、GB 14880、GB 13432、GB 2760、GB 2761、GB 2762等,以及相关通告等内容,充分掌握原辅料的依据、营养成分、标签标识等规定要求。同时,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要重视原辅料质量把控和生产过程监控,如鱼泥中汞的监控等。